移植树木过程中遭遇吊车吊钩脱落,48岁的农民工胡某某被砸成七级伤残。事后,因雇主不愿意担责,胡某某不仅没拿到赔偿金,生活也难以保障。4月21日,记者获悉,在江夏区检察院的帮助下,胡某某和雇主公司达成了调解协议。
48岁的农民工胡某某家住江夏区乌龙泉街,他受武汉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雇佣,在武汉从事移植树木工作。2020年12月,在施工过程中,因该公司安排的吊车司机敖某使用吊车操作不当,导致吊车的吊钩脱落,砸中正在施工的胡某某头部,造成其颈髓损伤、重型颅脑损伤。此后,胡某某的家人多次找公司与敖某协商人身损害赔偿事宜,但公司负责人与敖某相互推诿,都不愿再出钱。
无奈之下,胡某某在2021年9月向江夏区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请求检察机关为其维权提供法律帮助,该院审查后予以受理。
受理此案后,江夏区检察院及时与案发当地的派出所取得联系,调查了解案件情况,收集相关证据材料。
经鉴定,胡某某的损伤达到七级伤残。同时,胡某某遭受事故伤害后,生活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生活来源,面对巨额康复治疗费用,家庭生活更是难以为继。
胡某某说,公司和敖某仅支付了部分住院治疗费用,对残疾赔偿金、后期治疗、护理、营养、误工等费用尚未赔偿。
案件审理过程中,为促成双方当事人和解,让胡某某早日拿到赔偿款继续治疗,承办检察官主动与法官、律师沟通,并向武汉某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和吊车司机进行了释法说理,引导其积极履行法律责任,最终三方表示同意和解。
4月21日下午,该公司、吊车司机和胡某某签订调解协议,除前期垫付的10万余元医疗费外,另外支付30万元赔偿金。
江夏区检察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检察机关民事支持起诉的受案范围包括以下情况:1.请求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待遇等,经向有关部门反映未妥善解决的;2.因年老、疾病、缺乏劳动能力等不能独立生活或生活困难,请求给付抚养费、赡养费的;3.请求给付抚养费、变更抚养关系等设计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4.残疾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5.因遭受人身损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6.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7.遭受家庭暴力,具有起诉意愿,但因害怕遭受报复等不敢起诉的;8.因购买、使用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业生产资料致使农民基本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9.军人或军人家属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确有困难的;10.确有支持起诉必要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