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肃事故处理,发挥事故警示教育作用,防范类似事故发生。根据《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规定,请做好以下工作:
一、印发事故通报并上网公开,深刻汲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督导各地关注并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全面排查风险隐患,坚决防范群死群伤事故发生。
二、做好事故调查工作,查明事故经过及原因,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形成包含图片、影像等资料的事故档案,并于2023年10月13日前将该事故的调查报告和警示教育视频资料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三、依法依规对责任企业和责任人员实施暂扣或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及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等行政处罚,并提出企业资质和人员执业资格处罚意见,于2023年11月12日前将该事故的处罚信息上传至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
我部将对你厅进行工作约谈,共同研究你省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工作当前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并明确下一步改进措施。
近日,山东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印发《全省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在全省全面开展预防施工高处坠落专项整治行动。
2023年8月底前,企业自查自纠。建立高处作业项目台账;对高处作业人员岗位责任落实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对所有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持证情况逐一排查,未持证上岗的要限期取证,取证前严禁从事高处作业活动。对高处作业人员要加强动态管理,严防因证书过期造成无证上岗,严禁聘用和招请未经安全培训合格、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上岗作业。
2023年9月至11月,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运用“四不两直”、明查暗访、异地执法、交叉互检等方式,精准执法。
(二)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五)未按规定制定和落实高处作业方案和技术措施的;实施作业前,未按要求履行高处作业审批手续,未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未做好作业现场应急准备工作的。
(六)作业现场安全管理措施不到位,未对作业现场进行安全风险辨识;未指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作业方案、应急措施、作业票证等进行现场查验,确认作业人员的上岗资格、身体状况以及配戴的劳动防护用品等符合安全作业要求;未按照规定配备安全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
(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理人员不到岗、不履职、不尽责的。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检查标准》的通知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济南、青岛、淄博、枣庄、东营、济宁、威海、滨州、菏泽市水务(水利)局,济南、青岛市园林和林业(绿化)局,济南市城乡交通运输局:
为扎实开展房屋市政工程施工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整治百日行动,有效预防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委员会组织编制了《房屋市政工程高处坠落事故预防指南》《施工现场预防高处坠落检查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参照执行。
1.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全面规范和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遏制高处坠落事故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和《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高处坠落事故预防工作。
3.本指南所称高处作业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现场距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
4.高处坠落预防工作要践行“两个至上”,立足“两个根本”,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源头防范”的原则。
5.全面落实建设、施工和监理等参建单位主体责任,着力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环境的不安全因素和管理上的缺陷。
6.加快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积极推广应用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的安全防护设施,有效落实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
7.加快推进智慧工地建设,依靠物联网、大数据和信息化、智能化技术,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测预警水平。
3.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高处作业安全要求的设备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用具,不得盲目压缩合同工期。
3.加强劳保用品管理,建立实施统一采购管理制度,确保劳保用品安全性能,合理配发并督促作业人员正确使用。
6.企业每月、项目每周、安全员每日、班组每班应至少开展一次预防高处坠落专项检查。加强节假日和恶劣天气前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即行整改。
3.核查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检查施工单位在教育培训、技术交底、班前晨会等活动中预防高处坠落内容情况。
6.对发现的事故隐患,签发通知单,按照规定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及时复核整改情况。情节严重的,应责令并监督施工单位停工整改。
1.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时,应制定预防高处坠落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前应编制预防高处坠落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牵头组织验收、定期检查、专项检查,安装搭设、使用、监理等单位应参加。
4.加强日常维护保养管理,安全防护设施验收合格后,应设验收合格牌,标明搭设、验收和维护责任人,按照“谁安装,谁维护”的原则,实施挂牌管理。
6.拆除专业安全防护设施时,经审批后方可进行。属于临时拆除的,拆除后应设置警示标志和专人监护,采取相应的替代措施;作业完成后应及时将原防护设施复位,重新组织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2.应组织高处作业人员定期体检,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等高处作业禁忌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3.当作业人员出现身体不适、疲劳过度或精神异常等情况时,不得从事高处作业,已上岗的应及时撤离。
1.将高处作业安全教育纳入安全教育必备内容,未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2.班前晨会时,检查作业人员身体健康状况,告知作业人员当班作业活动存在的高处坠落事故风险点和注意事项、防范措施。
1.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将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单位的安全帽、安全带、安全带母索等安全防护用品纳入统一采购、使用、管理。
4.严禁从业人员购置或佩戴使用不合格的安全防护用品,严禁私自改装、更换、拆除安全防护用品原有部件。
(5)立杆和横杆的设置、固定及连接应牢固可靠,确保横杆和立杆任何部位处,均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
2.防护栏板应按定型化、工具化、标准化要求制作,栏板主要受力构件均能承受任何方向1kN的外力作用。
非竖向洞口应采用盖板进行防护,盖板宜采用工具化盖件。盖板应能承受不小于lkN的集中荷载和不小于2kN/m2的均布荷载,有特殊要求的盖板应另行设计。
(4)安全平网每个系结点上的边绳应与支撑架靠紧,边绳的断裂张力不得小于7kN,系绳沿网边应均匀分布,间距不得大于750mm;
(4)搭设时,每个开眼环扣应穿入系绳,系绳应绑扎在支撑架上,间距不得大于450mm,相邻网间应紧密结合或重叠。
1.施工现场应设置施工通道或攀登设施、工具,供高处作业人员上下使用,攀登作业人员应从安全通道上下。
4.人行塔梯顶部和各平台应满铺防滑板,四周应设置防护栏杆,当高度超过5m时,应与建筑结构间设置连墙件,连墙件应逐层设置,且间距不大于4m。
5.固定式直梯应采用金属材料制成,顶端的踏步应与攀登顶面齐平,并应加设1.1m至1.5m高的扶手,当攀登高度超过3m时应加设护笼,超过8m时必须设置梯间平台。
1.坑槽、楼层、楼梯、平台、屋面等坠落高度基准面2m及以上进行临边作业,应安装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板。
(2)洞口短边边长大于或等于500mm时,应在临空一侧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板,防护栏杆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钢板网等措施进行封闭;
(3)外墙面等处落地的竖向洞口、窗台高度低于800mm的窗洞及框架结构在浇筑完混凝土未砌筑墙体时的洞口,应按临边防护要求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板。
(3)洞口短边边长或直径大于或等于1500mm时,应在洞口作业侧设置防护栏杆或防护栏板,洞口应采用安全平网封闭。
(1)井口应设置防护门,防护门应按定型化、工具化设计制作,高度应不小于1.5m,底端距地面高度不应大于50mm,并设置挡脚板;
3.当利用吊车梁等构件作为水平通道时,临空一侧应连续设置防护栏杆或安全带母索等防护措施,当设置母索时应按规定收紧。
2.坠落半径内应设置安全防护棚或安全防护网等安全隔离措施;无安全隔离措施的,应设置警戒隔离区,严禁人员擅自进入隔离区。
4.对不搭设脚手架和设置安全防护棚的交叉作业,应设置安全防护网,当多层、高层建筑外立面施工时,应在二层及每隔四层设一道固定的安全防护网,同时设一道随施工高度提升的安全防护网。
2.安装、拆卸、顶升、附着和维保等作业过程中,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和使用安全帽、安全带,穿防滑鞋、紧口工作服和防护手套。
3.未验收合格交付前,安装人员离开现场时,应切断主电源,加锁吊笼门、开关箱,严禁他人擅自启用。
4.必须由专人驾驶操作。下班后,吊笼必须停靠地面,切断主电源,加锁防护门和开关箱,严禁他人擅自启用。
7.各种安全限位装置应灵敏可靠,楼层门应采取防止人员和物料坠落的措施,上下运行行程内应无障碍物。
8.物料提升机严禁乘人,施工升降机载员不得超过9人(含司机),人货混运时不得超过2人(含司机)。
(2)安全带母索应固定在建筑物可靠位置上,不得与吊篮上的任何部位连接,与结构阳角接触部位应设防磨损衬垫;
4.作业人员应从地面进出吊篮,严禁从建筑物顶部、窗口(洞口)等部位进出吊篮;遇有特殊情况不能落地时,应搭设供吊篮停放专用平台。
(5)搭设完成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验收合格后应设置验收合格牌,标明搭设、验收和维护责任人;
(1)面积不宜大于10m2,高度不宜大于5m,高宽比不应大于2:1,施工荷载不应大于1.5kN/m2;
(2)轮子与平台架体连接应牢固,立柱底端离地面不得大于80mm,行走轮和导向轮应配有制动器或刹车闸等制动措施;
(3)行走轮承载力不应小于5kN,制动力矩不应小于2.5N·m,架体应保持垂直,不得弯曲变形,制动器除在移动情况外,均应保持制动状态;
(4)用脚手架搭设操作平台时,应在立杆下部设置底座和垫板、纵向与横向扫地杆;从底层第一步水平杆起逐层设置刚性连墙件和水平剪刀撑,连墙件间隔不应大于4m,在外立面设置剪刀撑或斜撑;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4)悬挑式操作平台,悬挑长度不宜大于5m,均布荷载不应大于5.5kN/m2,集中荷载不应大于15kN;
(5)斜拉式悬挑操作平台,平台两侧的连接吊环应与前后两道斜拉钢丝绳连接,每一道钢丝绳应能承载该侧所有荷载;
(6)支承式悬挑操作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