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5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和广州市应急管理局联合发布发生在广州市的安全生产领域刑事犯罪典型案例8件。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道路施工、市政工程、交通安全、消防安全、高处作业、危化经营等行业领域。
2019年至今,广州市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安全生产犯罪案件30件38人,提起公诉93件134人,依法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被告人周某是某地铁站暗挖土建工程项目的安全总监和实际负责人,主持日常工作;被告人王某某为该项目总工程师和技术负责人。2019年12月1日9时15分许,该地铁工程项目发生拱顶透水坍塌事故,由于项目部未及时对坍塌路面进行围蔽,造成行经此处的被害人石某、石某伟、罗某某死亡,直接经济损失达人民币2000多万元。经事故调查认定,周某、王某某对事故发生均负直接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周某、王某某投案自首。
2020年10月21日,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以周某、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天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1年1月21日,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基于两被告人自首、所属单位赔偿、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节,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相应的量刑建议。2021年12月31日,天河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周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一)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层层压实生产项目的流程管理、人员管理、培训管理等方面的管理责任,确立主管责任人的岗位职责,明确其履职要求。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应急处置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现场应急处置能力和自救互救能力。
(二)建立安全管理、隐患排查、现场处置机制。建立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事前勘查、风险预判。建立风险等级防控工作机制,认真分析作业场所危险因素,及时发现安全风险和隐患。建立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自查自报自改机制,切实加强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建立重大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现场处置和应急联动机制,确保施工作业过程中事故防范应对措施及时有效。
(三)设计、施工、安全监管各负其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各方主体认真履职,形成安全工作合力,确保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强化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各方主体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全面履行安全管理和监管责任,实现风险跟踪、监测、预警、处置、监管工作五位一体。
2020年10月29日,被告人王某某承包广州市某雨污分流整治工程。2020年11月5日,王某某在未编制基坑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未对工人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未落实基坑开挖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违章组织被害人李某某等4名工人进行施工作业。在基坑开挖过程中,王某某未对已出现的土方坍塌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在未消除事故隐患的情形下继续组织施工。2020年11月11日0时20分许,被害人李某某在基坑内进行人工清槽作业时因基坑土方坍塌被掩埋死亡。事故发生后,王某某于2020年12月15日被抓获归案。
2021年12月20日,广州市公安局荔湾区分局以王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荔湾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22年8月30日,荔湾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积极赔偿获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和判处职业禁止令建议。2022年9月14日,荔湾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判处职业禁止令。
(一)切实落实好安全生产责任制。发包单位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在工程施工前做好安全管理体系建设,将责任落实到人,明确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工程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防止出现责任真空区。承包单位要完善项目安全管理架构,配备符合要求的管理人员,建立项目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应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二)强化资质审核、安全培训和履职监管。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及总包单位要强化对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考核,加强对分包单位的资质审查,规范分包行为,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加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从工程质量、施工方案、施工材料、安全培训、安全保障等方面进行全流程监督管理,及时有效消除工程安全隐患。
(三)严肃查处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与属地街道的沟通机制,及时掌握工程施工进度,督促各责任主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严厉打击违法分包、项目负责人不到岗履职、未落实隐患排查治理、未履行监理职责等违规违法行为,将违规作业发生安全事故的单位列入行业“黑名单”,倒逼其严格履行安全生产责任。
2018年7月25日上午,被告人谭某某未取得工程承包资质、安全许可证,在其承包的位于增城区某镇农村自建房屋工地组织施工,安排被害人佘某某进行安装长臂吊运机时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致使被害人佘某某从该处三楼坠地身亡。事故发生后,谭某某参与抢救并配合事故调查,主动赔偿被害人家属。
2019年4月17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谭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5月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谭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19年6月1日,增城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谭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一)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要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依法依规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发包方须认真核查承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安全许可证,承包方需聘请具有从业资格的人员进行施工作业,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位。
(二)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工程负责人需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为其提供具备安全条件的作业装备和安全防护用品,要求施工人员在作业过程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在施工现场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在隐患未排除前不得安排施工人员冒险施工。
(三)强化安全生产监管职能。相关部门要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督责任,建立健全查违控违工作机制,落实查处违法建设地段责任制和日常巡查机制,实行网格化监控管理,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建设,深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大整治行动,有效消除安全生产隐患。
2021年12月3日23时25分许,被告人郭某驾驶粤A19DXX号小型普通客车以超过规定时速100%的车速途经广州市越秀区中山一立交顶层跨线桥由东往西行驶至东风东路出中山一路西55米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导致其车头右部碰撞停靠在道路上施工作业的粤AM47XX号中型非载货作业车尾部和正在摆放雪糕桶的施工人员梁某某,造成梁某某受伤送院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查,2021年8月27日,广东省某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工程公司”)将其承包的广州市中部区域路灯设施养护维修项目工程分包给广州市某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机电公司)。被告人刘某某系某机电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及安全生产负责人,负责该公司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陈某某系某机电公司该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组织安排人员施工及安全教育等工作,是该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在项目工程实施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陈某某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未按照相关安全生产规范和安全管理规定组织施工作业,造成一名施工人员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机电公司和三被告人共同赔偿被害人家属。
2022年7月19日,广州市公安局以郭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刘某某、陈某某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2022年8月19日,越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同时根据郭某、刘某某、陈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被害人家属谅解等情况,对其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提出量刑建议。2022年8月25日,越秀区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交通肇事罪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
(一)严格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发包单位、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要明确各方主体的安全职责,严格依法依规履行施工安全管理责任。总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违规转包的监督管理,承包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现场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施工安全教育培训。对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的管理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培训,对施工人员进行岗前和在岗安全培训,强化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意识,规范、检查施工作业的安全警示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有效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大路面安全监管力度。相关行政职能部门要加强路面监控排查整治,加大道路安全治理力度,对路面施工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及时制止,敦促施工单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加强施工人员安全防范,严厉打击车辆超速等交通违法行为,有力维护路面交通安全和施工作业安全。
2016至2017年间,被告人卢某某、古某某合伙购买了一辆A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和一辆B号牌重型板自卸半挂车用于货物运输营利,两人共担风险、平分日常开支和利润。古某某是A号牌车登记所有人,并将B号牌车挂靠某公司名下。2019年1月,卢某某、古某某共同雇请了司机胡某某。胡某某听从上述两名被告人的安排,负责驾驶上述A牵引车牵引B半挂车运输货物。2019年1月26日0时37分许,胡某某驾驶制动性能不合格的上述车辆装载59420kg货物(核定载质量:32000kg),在广园快速路行驶途中,碰撞同车道在前因交通拥堵缓慢行驶的汪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重型集装箱半挂车尾部,后推行车辆依次碰撞同车道在前的陈某某、韦某、彭某某分别驾驶的3辆机动车,造成5名被害人当场死亡、1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多辆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胡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4月26日,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以胡某某、卢某某、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向增城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0月18日,增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卢某某、古某某涉嫌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向增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8月6日,增城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五年;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卢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判处古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严格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运营车辆的登记所有人、实际控制人应当正确处理效益与安全的关系,认真履行安全管理监督责任,严格按照车辆登记结构进行安全运营,不得擅自改装车辆,定期对运营车辆进行日常检查保养,确保装载符合核定载重、车辆性能符合安全驾驶要求。建立运营车辆安全驾驶工作台账,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二)加强安全运输监督。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督促运营车辆管理人员严格落实对机动车的定期保养制度和车辆运营前的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抽查运营车辆安全管理工作台账,要求运营车辆管理人员确保车辆安全性能合格,有效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机动车所有人、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教育培训,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强化其安全运营意识,督促驾驶员依法安全驾驶,禁止驾驶员驾驶安全性能不合格车辆上路行驶。
2020年11月17日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经营的位于白云区的某塑料制品厂在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机械静电光解复合式饮食业油烟净化设备(环保设备)起火。由于该厂没有可以正常使用的消防系统,且没有经过消防验收,生产车间没有和储存仓库相分离,在该厂的环保设备起火之后,现场工人无法及时扑灭,造成该厂厂房以及相邻的某电子有限公司厂房及厂房内财物被烧毁的重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