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三十二条、四十条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根据《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08-2017)有关规定: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特种设备注销手续,登记机关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停用或者注销相关特种设备。经我局核查,(详见附件),因使用单位和产权单位注销、倒闭、迁移或者失联,未办理注销手续。现依据上述规定,我局决定对
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你公司如有异议,可向射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问询或说明,逾期将作注销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