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关注的突出问题,围绕关系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重点商品、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坚持以严查违规违法行为、全面排查风险隐患为重点,持续推进“铁拳”行动。全市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生活紧密相关的违法案件。现将部分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简介:2023年3月5日,上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机关依法对上蔡县瑞祥大药房有限公司供货商陈某某的住所进行搜查检查,现场查获阿托伐他汀钙片等57种3000余盒无合法来源的药品,案值35万余元。经过调查,我们发现上述药品是当事人从天津、河北石家庄、广东汕尾、山西太原等地非法收购的医保药品,这些药品被销往全市多个药店和诊所。当事人非法套取医保药品的行为,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上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简介:2022年12月12日,汝南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拼多多佳品男人网店销售的食品“鹿鞭牡蛎肽”进行抽样,检测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中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化学物质成分“西地那非”。经查,当事人自2022年3月至2023年1月期间,累计销售上述产品48232盒,货值金额123万元。当事人销售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汝南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西地那非”是一种处方药,须在医师指导下服用。若脱离医生指导的情况下使用西地那非,会对服用者的健康和生命造成严重威胁,可能出现眼睛模糊、头晕、口干等症状,对心脏的刺激很大,还会影响肝肾功能。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督促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和入网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食品安全义务,加强网络食品安全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添加等违法行为。
案例简介:2023年5月22日,平舆县市场监管局收到线索,反映辖区一辆货车内装有大量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肉类制品。执法人员立即对该车辆及其运输的货物进行查验,现场发现冷冻调理牛肉制品336件,产品标识的生产企业为“沧州犇羴众创肉类食品有限公司”,货物运输人无法向执法人员提供上述产品的检验报告、供货商资料等。经查,沧州犇羴众创肉类食品有限公司从未生产、销售过该批次牛肉制品。当事人经营销售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的冷冻牛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已涉嫌构成犯罪,平舆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点评:不法分子非法经营、未经检验检疫、假冒厂名厂址的冷冻牛肉制品,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此类案件,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食品安全。
案例简介:2022年10月13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遂平县凤枝农贸门市部销售的今来福牌复合肥料进行抽检复检,检测结果显示上述产品不符合GB/T15063-2020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9月从湖北今来福化肥有限公司购进上述复合肥料5吨,购进价3200元/吨,销售价3300元/吨,截至案发时已全部销售,货值金额1.65万元。当事人销售不合格复合肥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3年5月23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罚款3.45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3月7日,新蔡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当事人周某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现场发现当事人使用的电动单梁起重机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特种设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责令限期改正,当事人逾期未改。当事人使用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4月 24 日,新蔡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罚款1万元。
案例点评:起重机的使用事关人身和生产安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使用登记。此案的办理,及时排除了生产安全隐患,充分体现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履职、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营造安全生产环境的决心。
案例简介:2023年2月10日,西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西平县创梦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使用的“好评卡”907张,并在当事人经营网店后台查获返现活动记录。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12月17日购买“好评卡”1000张,从2023年1月13日起在货品快递包裹中放置“好评卡”,引导消费者作出好评及追加好评,累计使用“好评卡”93张,累计返现150元。当事人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2023年4月7日,西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1.2万元。
案例简介:2023年6月30日,确山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确山县祝延餐饮店进行计量监督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使用已启用作弊程序的电子计价秤1台,计量检定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自2023年6月1日起使用涉案电子计价秤开展经营活动,通过点击电子计价秤上的“单价1、单价2、单价3、单价4”等按键程序隐蔽调整重量显示数额。当事人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2023年7月14日,遂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相关计量器具;罚款2800元。
案例简介:2023年6月28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根据线索,依法对泌阳县家世界购物广场春水店进行检查,现场发现未标注强制性产品认证3C标志的燃气灶3台,当事人不能提供相关厂家强制性认证资质。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产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于2022年3月16日从郑州分别以35元/台、135元/台的价格购进燃气灶5台,其中已销售2台。当事人销售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家用燃气灶具和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2023年8 月 2 日,泌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之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1万元。
案例点评: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家用燃气灶具在热负荷、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燃气导管等方面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强燃气器具市场治理整顿,严格查处相关假冒伪劣产品、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筑牢燃气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