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工作人员通过特种设备监管平台发现,烟台某公司的电动单梁起重机超期未检。现场检查过程中,工作人员发现该起重机正在使用中,工人使用该起重机吊运重物,设备的可以正常控制设备的挂钩起升和移动。根据该公司现场提供的起重机定期检验报告显示: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23年9月,其现场无法提供有效期内的检验报告。
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起重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及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已构成使用未经检验叉车的违法行为。
下一步,福山区市场监管局将继续依托特种设备监管平台以及检验机构信息,对辖区在用特种设备进行排查,针对掌握的超期未检情况,将组织执法力量对使用单位开展现场检查,同时加强对使用单位的后续跟踪监管工作,强化其责任主体意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确保检查成果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