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GB/T 5905.1-2023 英文版/外文版 起重机检验与试验规范第1部分:通则
本文件按照 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 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
起草。GB/T 5905《起重机 检验与试验规范》与 GB/T 21457《起重机和相关设备 试验中参数的测量精度要求》,GB/T 22414《起重机 速度和时间参数的测量》GB/T 22415《起重机 对试验载的要求》GB/T 30025《起重机 起重机及其部件质量的测量》共同构成支撑起重机的通用试验方法国家标准体系。
本文件是 GB/T 5905《起重机 检验与试验规范》的第1部分。GB/T 5905 已经发布了以下部分第 1 部分:通则。
本文件代替 GB/T 5905-2011《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与 GB/T 5905-2011 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更改了试验条件,包括增加试验载荷要求、极端环境条件,增加仪器仪表要求等(见第 5 章c)2011 年版的第 5章):
更改了目测检查要求,包括增加气动设备、安全标志和危险图示等目测检查项目(见 6.2,2011
起重机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关系到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通过试验验证其性能的符合性和安全性,意义重大。GB/T 5905 原为等同转化国际标准 SO 4310《起重机 试验规范和程序》,是我国起重机械专业领域基础的试验验证标准,标准中规定的动载试验、静载试验等试验方法和要求成为我国起重机械型式试验工作中实施载荷起升试验的依据,并成为我国制定各类产品标准的试验方法和实施产品检验验收的基础性标准。长期以来,为提升起重机械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减少起重机械安全事故,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使标准更具操作性、适用性和科学性,解决标准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更好地指导我国起重机的试验与检验工作,保障起重机的产品质量和安全性能,需要对该项国家标准进行修订。本次修订,结合建立健全起重机械试验标准体系以及实际生产的需要,拟将 GB/T 5905《起重机 检验与试验规范》分为以下五个部分:
本文件规定了验证起重机性能(包括工作参数和承载能力等)的检验和试验项目、试验条件与仪器仪表、要求与方法、记录与报告。
本文件适用于 GB/T 6974(所有部分)中所定义的,在制造、改造和起重机的承载结构或部件经过重大修理后,首次投入使用的各类起重机的性能测试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d) 噪声测试(必要时)4.2对于批量生产的起重机,用于检验和试验的起重机样机数量应由制造商/供方和需方相互协商解决。
5.1.1为了进行试验,起重机应安装适用于操作的工作装置,且具备满足试验的条件,5.1.2 试验时,至少应满足以下条件。
6)基础和轨道具备运行起重机的条件,如对于在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具备在按照起重机规范制造和铺设的轨道上运行的条件;对于轨道上运行的起重机以外的其他起重机,符合订货合同规定。
在室外进行检验与试验时,至少还符合以下规定:1) 风速不大于 8.3 m/s(30 km/h),除订货合同中有规定外,不需要起重机处于最不利风作用的方位上;
e) 试验场所没有影响起重机正常工作的障碍物,且设置防止无关人员或车辆进人试验区域的警示标志。
6.1.1 本文件规定的起重机检验与试验为基本要求和方法,各机种或零部件的特殊要求及详细方法在本文件的其他部分和产品标准中进行规定,如防爆性能试验、可靠性寿命试验、架桥机过孔试验等。6.1.2 当起重机的额定起重量取决于稳定性时,规定的试验程序和试验载荷能够验证起重机的抗倾覆稳定性。
目测检查应根据起重机类型,检查包括所有重要部件的规格和/或状态是否符合要求,如-电气、液压和气动设备;
6.4.2.2 在空载条件下,分别运行起重机各机构,做正、反方向运转,累计时间不少于 5 min。试验过程中,各机构和控制系统应运行正常、无任何卡阻等异常现象。起重机限制器、指示器、缓冲器、制动器等安全装置的性能应正常可靠。
6.4.3.1 在产品标准规定的工况条件下,起吊额定起升载荷,作起重机各机构的运行动作试验,每种动作不应少于 3 次。
6.4.3.2 试验过程中,各工作机构应动作平稳、运行正常,能实现规定的功能和动作,无异常震动、冲击过热、异常噪声等现象。起重机限位装置、缓冲器、制动器等安全防护装置的性能应正常可靠。操纵机构、控制系统、联锁、互锁装置应动作可靠、准确,馈电装置应工作正常。液压(气动)系统应无渗漏现象。润滑系统应工作正常。
6.4.4.1 试验时应根据实际使用情况使起重机处于主要莎件承受最大起升载荷、最大弯矩和/或最大轴向力的位置和状态。试验载荷应逐渐加载,起升至到地面 100 mm~200 mm 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10 min.更高值由订货合同等规定。
6.4.6.1 稳定性试验应在规定工作区域内稳定性最不利的位置或状态下进行。如果不同位置或工作区域规定的载荷不同,则应对这些条件有选择地进行稳定性检验。6.4.6.2 试验载荷应逐渐加载,起升至离地面 100 mm~200 mm 处,悬空时间不应少于 5 min。其中,试验载荷和具体试验方法在本文件的其他部分中进行规定。6.4.6.3 试验时,如果起重机能够保持稳定,则认为该项试验的结果合格
6.5.1 噪声测试至少应包括操作者位置处的 A 计权声压级噪声值.6.5.2 应根据起重机特点,选择产生噪声最大的运行速度、起升载荷和工作循环等工况下测量。如本文件的其他部分有特殊要求除外。
6.5.3 如果测量值的差值至少有 2 个值不大于1 dB 时,则试验结束。否则,应继续进行测量,直至测量值的差值满足至少有 2 个值不大于 1 dB 的条件。6.5.4 在密闭的司机室测量时,应关闭司机室门和窗户,并开启空调或新风系统。对于空调或新风系统的运行速度:如果仅有两个运行速度时,使用最大运行速度;如果有两个以上运行速度时,使用中等运行速度。
7.3 试验报告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起重机的详细制造信息,试验日期、地点和试验人员的姓名,试验依据,每种情况下的载荷、位置、状态、程序和结果,本文件编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