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制造单位应当依据设计文件编制相应的制造工艺文件;工艺文件至少包括下料工艺、机加工工艺、焊接工艺、热处理工艺、钢材预处理工艺、喷涂工艺、装配工艺等;
(4)制造单位应当编制检验规程或者检验作业指导书,明确进货、过程、出厂等环节的检验要求,内容应当至少包括检验依据、检验检测项目、检验检测方法、技术要求、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判定规则等;
(5)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全部委托生产;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托给取得了相应许可子项目和级别起重机械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单位应当是委托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3)制造单位的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要求,对焊缝进行检验检测和记录;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焊缝,应当记录焊接人员相关信息;确保实物、记录和信息可追溯。
检验人员应当按照检验规程,对进货过程中的材料、外协件、外购件、标准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制造过程中的加工零部件、结构件、零部件组装件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对出厂的半成品装配件或者成品装配等进行检验和记录,并且出具出厂检验记录或者检验报告。对主要受力结构件的检验记录和信息应当确保可追溯。
起重机械出厂时,应当在起重机械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设备代码、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等信息。
起重机械安全保护装置出厂时,应当在其适当的位置装设固定的产品铭牌。产品铭牌应当至少标注:制造单位名称、产品名称、型号规格、主要性能参数、出厂编号、制造日期和特种设备型式试验证书编号等信息。
在危险部位或者区域设置明显可见的文字或者图形安全警示标志,对有可能造成电击危险的电气设备外壳应当设有带电安全警示标志;电气设备表面温度可能过高造成危险的应当设有高温安全警示标志等。
额定起重量(或者额定起重力矩)应当永久性标明;额定起重量随全幅度范围变化的起重机械,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额定起重量随幅度全程变化的曲线或者表格;凡不同幅度段规定有不同额定起重量的,幅度段的划分及各段的额定起重量,均应当永久性地标明并且明显可见;制造单位提供的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应当对不同幅度起重量作出更详细的说明。
起重机械配备有多个起升机构时,应当分别标明每个起升机构的额定起重量;并且在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中明确起升机构的使用方法。
在起重机械的合适位置或者工作区域应当设有明显可见的文字安全警示标志,如“起升物品下方严禁站人”“臂架下方严禁停留”“作业半径内注意安全”“未经许可不得入内”等。
在起重机械的危险部位,应当有安全警示标志和危险图形符号。如高压供电的起重机械,应当在高压供电位置以及高压控制设备处设有安全警示标志,如“高压危险”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