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首页 > 新闻资讯

杏彩体育网:住建局:即日起开展脚手架、起重机械、吊篮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24-11-22 07:07:42 浏览次数: 1 来源:杏彩体育网页版 作者:杏彩体育网页版在线登录官网入口

  原标题:住建局:即日起,开展脚手架、起重机械、吊篮专项检查!不到位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

  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组织开展2023下半年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实体安全监督抽检的通知

  广清(清城)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佛(佛冈)产业园管理委员会、广德(英德)产业园管委会、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使用、安装、检测及监理企业:

  为对标对表扎实完成2023年市委“十大行动方案”任务清单和《清远市委办公室关于抓好“两个清单”任务落实的通知》(清委督发〔2023〕10号)有关工作任务,持续推进全市住房城乡建设领域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房屋市政工程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巩固提升工作,深刻汲取成都市金简仁快速路跨沱江大桥项目“9·13”塔吊垮塌事故及近期省外吊篮坠落事故教训,以更高标准、更严的要求强化抓好全市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管工作,我局决定开展2023下半年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实体安全督查抽检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全市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使用的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门式起重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等设备,重点抽检上半年抽检不合格及未抽检的建筑起重机械、爬架、吊篮等相关设备。

  (一)企业自查自纠阶段。即日起至10月10日,各施工单位组织起重设备及爬架吊篮的安装单位、租赁单位、维保单位要按照《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组织开展建筑起重机械检查检测的通知》(粤建质函〔2023〕456号)、《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清建〔2022〕131号)、《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清建〔2023〕92号)等文件要求,落实自查自纠工作,对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形成整改闭环的检查记录,对整改不力或整改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二)督查抽检阶段。2023年10月11日至10月底期间,我局将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组织相关技术人员成立检查组,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监督执法抽检工作。本次抽检约200台起重设备及部分爬架、吊篮。

  (一)全面摸底排查。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认真梳理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爬架及吊篮使用情况,做到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准,并于9月28日前将《XX县(市、区)建筑起重设备统计表》(附件1)、联络员名单回执(附件2)通过粤政易报送至本通知联系人。

  参建各方迅速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检查建立健全建筑起重机械、爬架、吊篮安全技术档案和安全管理制度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设备管理人员、设备管理机构负责人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使用情况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情况;建筑起重机械、爬架、吊篮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情况;上半年抽检发现起重机械、爬架、吊篮超过一定规模分部分项工程未组织专家论证及符合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的情况;建立完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制度情况等。有关责任主体10月10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查自纠可沿用《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对全市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及高处作业吊篮实体安全开展督查抽检的通知》(清建〔2023〕29号)相关表格。

  (三)严格监督执法。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对辖区内各在建工程相关企业自查自纠情况进行全覆盖复查复检,从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督促限期整改。对自查自纠开展不力的,一律责令立即停工整改;对逾期未完成重大安全隐患整改的,一律提请发证机关暂扣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依法依规实施建筑市场信用惩戒。

  (四)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各县(市、区)应根据本次市局督查抽检行动为契机,深入查找本辖区建筑起重机械、爬架、吊篮安全管理存在的盲区和薄弱环节,重点对照上半年抽检发现问题:塔式起重机附着距离超过1.5倍设计值及非标吊篮专项方案未组织专家论证;塔式起重机钢丝绳断丝散股、安全装置失效;爬架悬臂端高度超过允许值;相关设备安全装置失效缺失等问题,研究制定切实有效的排查整治措施,根据《清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及汽车起重机安全管理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和高处作业吊篮安全管理的通知》及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方案的要求,全面加强租赁、安装、检测、使用、维保等环节的安全监管。

  请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于抽检工作结束后一个月内将有关整改情况和执法开展情况报送我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