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近日从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网站获悉,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开了15起行政处罚信息。
文本格式,是指工商部门办理审批登记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7月1日后全省推行“三证合一、一证三号”营业执照,即营业执照上的工商注册登记号。10月1日后全省推行一照一码,则是营业执照上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必须填写,类型:1.存在违法记录但不予行政处罚2.行政警告或简易行政处罚3.一般行政处罚4.责令关停5.吊销许可证6.企业或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7.严重危害人身健康和公共安全或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8.有偿还能力拒不履行法院判决
2020年1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位于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新村村105国道旁万家段的南昌县向塘戴国元餐饮店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正在从事餐饮服务,当事人无法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其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2020年1月14日我局在开展日常监督检查过程中,对南昌县小蓝东北佬纯粮酒店产品进行抽检。2020年1月21日,我局接到江西九州检测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001043),检验结论显示南昌县小蓝东北佬纯粮酒店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经检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57-201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蒸馏酒及其配制酒》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99kg;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当事人:南昌县小蓝东北佬纯粮酒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1MA38YKNA8U住所(住址):南昌市南昌县小蓝经济开发区邓埠村邓埠自然村下邓新村156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金香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2301231972xxxx1724联系电线即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南昌县小蓝东北佬纯粮酒店开展了现场检查,将上述产品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编号:JXJZ202001043))予以送达当事人,该酒坊对被抽检产品和检验结果进行了确认,未提出异议。检查现场发现上述不合格批次产品99kg,对现场发现的上述不合格产品采取了现场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南市监(食)强制〔2020〕92号)。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未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涉嫌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行为。经报县局领导批准于2020年1月26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0年3月9日调查终结。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共生产了100kg,抽样1kg,剩余99kg被我局现场扣押。销售定价为16元/kg,货值金额共计1600元。2020年3月10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市监(食)罚告〔2020〕92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既无从轻又无从重处罚情形,所以我们决定对当事人进行一般性处罚。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已经违反了《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小摊贩生产经营食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一)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符合国家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江西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小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可以责令停产停业,直至由登记或者备案机关吊销登记证、备案卡。”的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年12月15日,规格型号:散装)99kg;2、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2月10日,我局按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度抽检计划对当事人南昌县华根超市经营的“赣鄱粮仓”牌福禄寿喜贡米(生产日期:2020年1月30日)进行监督抽检。2020年2月19日,经南昌市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镉项目不符合BG2762-2017《食品安全标准食品中污染限量》要求(检验报告NO:2020-L01-NJ-0429),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赣鄱粮仓”牌福禄寿喜贡米(生产日期:2020年1月30日)21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102.5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南昌县华根超市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360121MA38K8F14R住所(住址):江西省南昌县金沙二路3020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曾华根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622021974xxxx5034联系电线当事人经营重金属“镉”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当事人实际经营地在我局辖区,2020年2月20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销售该批不合格大米,并立即启动召回程序,召回已售出的不合格大米;经局领导批准,对尚未销售的199公斤和主动召回的13公斤该批次大米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对当事人店长和库管进行询问调查,了解该批次大米的采购和销售情况。2020年2月2日,当事人从鄱阳县金田米业有限公司购进“赣鄱粮仓”牌福禄寿喜贡米(生产日期:2020年1月30日)250公斤,购进价格:5.4元/公斤。之后,当事人以5.96元/公斤进行销售。2020年2月20日,该批次大米经检验为不合格。期间,当事人已销售该批次大米30.2公斤,员工食用了20.8公斤,其余199公斤被我局扣押。因案情复杂,经县局领导批准,我局于2020年3月20日对上述扣押的涉案物品予以延期。当事人启动召回程序后,主动召回该批次大米13公斤,亦被我局扣押。货值金额共计1490元,违法所得102.5元。2020年4月7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南)市监(食)罚告字〔2020〕85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及(南)市监(食)听告字〔2020〕85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的要求。本局认定:鉴于以上事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鉴于当事人销售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冰糖心苹果货值较少,也未造成危害后果,虽存在瑕疵,但总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情形,参考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三条第(二):“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行政处罚:(二)涉案财物货值或违法所得较少,未造成危害后果的;应对当事人进行减轻处罚。依据裁量细则第十五条:“(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予以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参考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细化标准(试行)第十五条裁量细则:“裁量细则:(一)减轻处罚裁量标准:1.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货值金额不足2000元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经营的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赣鄱粮仓”牌福禄寿喜贡米(生产日期:2020年1月30日)212公斤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02.5元,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整,合计罚没款人民币15102.5元,上缴国库。
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南昌县向塘镇丁坊村南昌市金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生产的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100 SN16 UPVC、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200 SN16 UPVC进行监督抽样,经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检样品不符合DL/T802.3-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3部分:氯化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2019ZHD1537、2019ZHD1538)。
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并处货值金额一点五倍的罚款43200元,合计罚没款46080元。上缴国库。
当事人:南昌市金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68G住所(住址):南昌县向塘镇丁坊村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晨浩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03821991xxxx7916联系电线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验报告》(报告编号:2019ZHD1537、2019ZHD1538)送达当事人处,经对南昌市金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浩询问调查,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核查时,在该公司成品仓库内未发现上述抽检批次的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经调查,当事人生产的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100 SN16 UPVC、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200 SN16 UPVC经江西省建材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检验,送检样品不符合DL/T802.3-2007《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 第3部分:氯化聚氯乙烯塑料电缆导管》技术要求,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报告编号:2019ZHD1537、2019ZHD1538)。当事人对此检验结果无异议,且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经对南昌市金隆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晨浩、负责人卢希进询问调查确认,上述抽检批次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100 SN16 UPVC共生产了800根*6米,销售了800根*6米,销售价格是4元/米,成本价格是3.6元/米;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DS200 SN16 UPVC共生产了200根*6米,销售了200根*6米,销售价格是8元/米,成本价格是7.2元/米。上述抽检批次PVC-U塑料电缆保护管已全部销售出去,且无法追回,货值金额28800元,违法所得2880元。当事人在本局调查过程中,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2020年3月3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南市监产罚告〔20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