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18日,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受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委托,对当事人生产的涉案批次高强度螺栓进行监督抽样,抽样基数1440只,抽样样品数量32只,其中备样16只,备样封存于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2019年11月28日,南通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检验检测报告》(No.2019JS10352),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0年3月3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东侧车间内有两名妇女正在分装口罩,操作台上散放有加工好的口罩、口罩本体、耳带以及一台封口机,操作台下面的纸箱里放有分装好的日常防护口罩,共计64包,每袋50只,合计3200只。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提供了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范围为雨衣、服装加工销售。当事人不能提供经营范围包含日用口罩生产加工的营业执照。
设备代码为:71、规格型号为LD5-19A3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安装在当事人的北车间,其最新的检验报告载明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9年10月。2017年7月1日,当事人将上述北车间及该车间内的规格型号为LD5-19A3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出租给朱志明使用。朱志明租用上述车间后,成立了南通运涔液压机械有限公司,利用上述规格型号为LD5-19A3的电动单梁起重机从事风机配件生产加工经营。
至案发,当事人未能在规定期限内对上述涉案电动单梁起重机进行申报检验,且在本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承租方南通运涔液压机械有限公司仍在使用上述电动单梁起重机。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当事人2009年起在阿里巴巴上开设了网店,销售其产品。2019年4月起,当事人委托广州波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波力网络)负责当事人网店的日常维护,当事人向波力网络提供文字材料及图片,波力网络负责文字材料发布及图片美化,费用为3000元/年。2019年5月份,当事人向波力网络提供了“镀铜钢丝轮 剥漆机专用 二十年老厂 质优价廉 钢丝轮发明者”的宣传文字(以下简称案涉用语),后由波力网络在当事人网店发布。当事人无法提供案涉用语的证明材料。
当事人从滕州市东方洪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了散装绵白糖并重新分装,于2019年5月12日共计生产了100袋规格型号为400克/袋的绵白糖,成本为2.52元/袋。当事人将上述100袋全部销售给颗泰兴市爱乐购百货超市,售价为2.6元/袋。上述绵白糖包装袋背面标注“产品标准代号:GB/T 1445”等字样。案涉绵白糖经江苏中谱检测有限公司检验,并出具了NJ-J19093338号《检验检测报告》,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还原糖分项目不符合GB/T 1445-2018《绵白糖》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六月底七月初从菏泽中利达糖业有限公司购进了散装绵白糖。2019年7月18日,当事人将上述散装绵白糖重新分装,共计生产了320袋规格型号为800克/袋的绵白糖,成本为5元/袋。上述绵白糖包装袋背面标注“产品标准号:GB/T 1445”等字样。案涉绵白糖经检验,结论为:样品经检验,所检项目“还原糖分”不符合GB/T 1445-2018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锅炉于2015年7月完成安装监检,涉案压力管道系由锅炉安装单位与锅炉同期安装。2016年7月锅炉内部检验合格后当事人将锅炉连同压力管道一起投入使用。涉案压力管道于2016年8月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定期检验有效期至2019年8月。当事人锅炉与当事人车间内生产设备通过涉案压力管道相连接,使用锅炉时蒸汽通过涉案压力管道输送至生产设备。2019年8月涉案压力管道检验到期后,当事人于2019年9至12月仍继续将其投入使用。至2019年12月30日案发时,涉案压力管道仍未进行定期检验。
当事人自2014年下半年在如皋市丁堰镇凤山居农贸市场二楼201室从事幼儿看护服务,当事人从事幼儿看护服务未取得营业执照。另查明,当事人自2018年2月开始为看护场所内的幼儿提供午餐,午餐由工作人员在看护场所内厨房制作加工,并提供给中午家长无法接送的幼儿食用。截至2019年12月26日案发时,当事人为看护场所内的幼儿提供餐饮服务未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
2020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情况进行疫情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的经营场所位于如皋市城南街道夏庄居9组,在经营场所内有待售的各类药品、保健食品。在经营场所入口处桌子上摆放有待销售商品:1、医用隔离面罩,标注为:高分子海绵型、2枚/盒;2、脱脂棉纱布口罩(普通级)6只;3、免洗手消毒凝胶(科齐堂)2瓶;4、免洗抑菌洗手液(南京同仁堂)2瓶。上述四类商品均未有明码标价,也未看到任何价格公示。
2019年9月1日起,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对外提供儿童看护服务。同时,当事人在华锦名城8-601室向学生提供餐饮服务和住宿服务并收取费用。截至案发,当事人共向14名学生(8名小学生+6名初中生)提供餐饮和住宿服务。当事人提供上述餐饮服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且当事人提供住宿服务超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
2020年1月24日,当事人负责人沙书平从一上门推销的商贩处购进一次性使用口罩100包, 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对外销售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本局执法人员检查,当事人已将20包上述一次性使用口罩全部售出。当事人所售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注册号为豫械注准,为第二类医疗器械,当事人经营的医疗器械的说明书标签应当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但2020年1月25日,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标签标注生产日期为2020年2月6日,涉案批次一次性使用口罩的标签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系不真实的标签。
2019年10月28日,当事人从江苏普泽医药有限公司购进胆宁片三盒(生产单位亚宝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批号:171104,规格36片/盒)陈列于货架上对外销售,进价为4.5元/盒,销售价为8元/盒。2019年11月22日,本局对上述三盒胆宁片进行抽样检验。抽取样品三盒,均送至南通市食品药品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验报告结论为“本品按《卫生部药品标准》中药成方制剂第十二册检验上述项目,结果不符合规定”。
2019年11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时代大厦11台电梯的2019年2月15日、2019年11月22日的半月保养记录以及2019年3月1日的年度保养记录,通过南通市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核查电梯编号为N604374的电梯,发现该系统显示该电梯于2019年3月1日进行了半月保养,于2019年3月15日进行了年度保养,该电梯2019年11月22日的半月保养开始时间为“13:44”,结束时间为“14:27”,通过询问当事人现场维保人员,上述编号为N 604374的电梯对应的电梯编号为E/30021867.004,该电梯编号对应的维护保养记录工作时间为10:34,工作结束时间为11:20。上述电梯维护保养记录记录的时间与南通市电梯安全公共服务平台记录的时间不符。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2019年11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场所内有恩味坊青芥辣6盒,标示制造商为佛山市南海禾夫食品厂,保质期为12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0919;有阿香婆素味香辣酱2瓶,标示生产日期20180104,保质期18个月;有金宫香辣龙虾调料1袋,标示保质期18个月,生产日期为20180403。上述恩味坊青芥辣、阿香婆素味香辣酱和金宫香辣龙虾调料均已超过保质期且仍置于经营场所内对外销售。
2019年10月10日,江苏权正检验检测有限公司对如东康美隆商场销售的黑豆芽(抽样基数1.5kg)进行抽样检验,出具了No:QZSJ20195829《检验报告》。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以4-氯苯氧乙酸计)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公告2015第11号《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年12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调取了当事人维护保养的新悦广场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发现上述《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封面上“电梯基本情况及技术参数”的相关“电梯型号”、“额定速度”和“层站门”等参数均未填写完全。上述《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内自2019年5月29日起的维护保养记录均未有使用单位管理人员签字。
当事人在抖音短视频APP上发布案涉推广文案,在文案同一界面中宣称“钜惠全城 礼送万家”、“全城超半价 0元配送费”。当事人声称因入驻商家设置了诸如“满30减15”、“满44减22”的优惠满减活动,可使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只有原价的一半,故其使用了“全城超半价”作为广告语。但综合该文案的宣传目的和消费者的一般判断,易使消费者产生优惠价格超过一半的误解。
2019年12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线索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领取了主体业态为单位食堂的《食品经营许可证》,但正在对外提供餐饮服务,其行为已构成未按规定对《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许可事项进行变更的行为,违反了《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2020年1月7日,我局依据《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在10个工作日内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2020年1月21日,我局对当事人整改情况进行检查。检查时,当事人仍在对外提供餐饮服务,但尚未将《食品经营许可证》主体业态单位食堂变更为餐饮服务。罚款。《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自觉履行
2019年10月28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库存的足金合成宝石戒指1个和玛瑙摆件1个进行了抽样,具体操作由南通市计量检定测试所的工作人员进行。2019年12月20日,本局收到江苏省南通质量技术监督金银珠宝饰品产品质量检验站判定上述两种产品质量的《检验报告》,判定上述足金合成宝石戒指和玛瑙摆件为不合格产品。
2019年9月19日,本局委托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对如皋市长江镇长青沙幼儿园(以下简称长青沙幼儿园)2019年9月19日购进的猪肉进行抽检。上述猪肉经普研(上海)标准技术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检验,氯霉素含量为3.6μg/kg,不符合农业部公告第235号标准的要求,检验结论不合格。经初查,上述不合格猪肉系长青沙幼儿园从当事人处购进。当事人在采购上述1kg猪肉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现场未能提供上述猪肉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给长青沙幼儿园。
当事人利用机器将梁天天昊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羊肉和阳信县亨傲肉制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冷冻牛肉切片后包装,并在包装盒上贴上标示生产商为“献县本斋穆祥源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地址为“河北省沧州市献县本斋乡本斋村”、产地为“河北省沧州市”的标签。标签所示的肥羊肉卷和肥牛肉卷的生产商和产地信息与实际不符。
2019年10月14日,本局委托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对当事人当日销售的鸭肫、酱鸡腿、猪头肉、猪耳朵、猪肝、卤鸡脚爪和虎皮鸡脚爪进行抽样。上述食品经如皋市综合检验检测中心检验,鸭肫、酱鸡腿、猪头肉、猪耳朵、猪肝、卤鸡脚爪和虎皮鸡脚爪中亚硝酸盐含量超过GB 2760-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卤鸡脚爪和虎皮鸡脚爪中胭脂红及其铝色淀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标准规定的要求,检验结论均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