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电动葫芦是否属于特种设备”,这个问题困扰我已久,有人说电动葫芦不在《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中,单独的电动葫芦属于起重设备部件,不属于特种设备。只有当电动葫芦用于单梁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等起重设备,且起重量大于等于3吨时,才属于特种设备。
(1)依据《JB∕T 9008.1-2014 钢丝绳电动葫芦 第1部分型式与基本参数、技术条件》以及《JB/T 1306-2008 电动单梁起重机》的相关描述,特种设备目录中的4170电动单梁起重机个人认为应该称为电动葫芦单梁桥式起重机,含有大车、小车、电动葫芦(主梁为单梁);而与特种设备目录中的4190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的区别是主梁为双梁。
(2)只有小车,没有大车的电动单梁起重机(即安装在固定工字钢上的电动葫芦)之前认为不属于特种设备。
目前有公众在总局留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明确了:如果电动葫芦在工字钢上运行,电动葫芦上有小车,应视为电动单梁起重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