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扎实组织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和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共查办特种设备领域案件50起,罚没款259.95万元。11月27日,该局公布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特种设备类10起典型案例。
5月16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博远盛世油气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未完成充装前检查的情况下,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执法人员当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并立案调查;6月12日、7月3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进行依法调查并复查其整改情况时,发现其仍未按照《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0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庆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美源达商贸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不同时段监控视频,发现当事人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6月22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宏兴新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宝湖气站进行监督检查,通过查阅气瓶质量安全追溯系统充装记录与调取监控视频进行比对,发现当事人实际在对车用气瓶进行充装时,未按规定进行充装前后检查,与追溯系统充装记录内容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7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金凤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金凤区长城中路鲁银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电梯未按规定进行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银川市昊灵橡胶制品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2台硫化罐压力容器未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2016)的要求完成首次定期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25日,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西夏区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银川市长城液压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起重机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7月14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洁泰燃气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查看液化石油气质量追溯系统平台充装记录,发现当事人在液化石油气气瓶充装过程中利用压杆、输入另外合格的液化石油气气瓶条码的方式充装未加装标识的液化石油气气瓶,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进行充装。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
5月15日,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揭利保温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的1台锅炉未经检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4万元的行政处罚。
8月23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德圣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锅炉未经外部定期检验、3辆叉车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运行。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月9日,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宁夏国良医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用的1台压力容器(消毒罐)未经定期检验仍在继续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贺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记者吴彩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