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杏彩体育网:江苏省质监局发布2016年度江苏省质监执法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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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介绍

  为激励全省质监(市场监管)部门强化履职,进一步提高打假工作水平,省局组织了2016年度典型优秀案件评选工作。经条件审核、专家评议,江苏省质监局确定由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查处的南京集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案等10个案件为2016年度江苏省质监执法打假典型优秀案件。

  一、南京集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案(主办单位:南京市质监局稽查分局)

  2016年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南京集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现库存有666桶(10kg/桶)车用尿素溶液。经抽样取证检验,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

  南京集辉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不合格的车用尿素溶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该公司提出涉案产品作为原料重新再次生产过滤,能够达标,还有再利用价值,申请减轻处罚。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节约资源,提倡环保,减轻企业负担的原则,南京市质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责令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车用尿素溶液,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监督该公司将不合格产品作为原料重新生产,确保后处理到位。

  2016年1月,接群众举报,徐州市质监稽查执法人员对徐州市的某暖气供应公司及其多个用户终端蒸汽计量仪表进行现场检查,发现部分用户的温度传感器实时数据、压力传感器实时数据与仪表温度补偿的设定温度不一致。

  经过稽查人员的深入调查和技术分析,查明这些用户的蒸汽流量结算所依据的温度、压力值均为人工预设固定值,实时测量的温度、压力数值仅用于仪表面板显示,计量仪表的准确度被破坏。经核查用汽报表和增值税,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内,该公司共多结算用汽量3226.13吨,违法所得金额达60余万元。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贸易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徐州市质监局依法给予该公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举报, 2015年7月,执法人员对常州市彤扬电气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激光车间内正在生产激光测距仪,产品上标注龙韵、诺米字样,包装物上标注永康市龙韵工具有限公司、常州市诺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厂名厂址。

  经查,2014年6月起,彤扬公司与常州新通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合作,由彤扬公司出资建激光车间,由新通光电总经理杜鑫负责组织生产激光测距仪,产品均供出口。2015年2月11日,杜鑫蒙蔽彤扬公司,私自以个人名义与常州市诺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了激光测距仪加工协议,商定由诺米公司提供原材料、零配件、包装等,杜鑫以来料加工方式组织生产。至案发,杜鑫共为诺米公司加工4425台激光测距仪,已发货3847台。杜鑫未取得《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制造激光测距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销售未经型式批准的激光测距仪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激光测距仪生产者和销售者,杜鑫和诺米公司应当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常州高新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分别对杜鑫和诺米公司给予没收全部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同时,积极为诺米公司取证提供服务与帮助,目前该公司已取得激光测距仪的计量器具型式批准,其《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正在办理之中。

  接举报,2015年5月,执法人员对常州驰普动力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成品柴油机包装上发现标注厂名为常州常海拖拉机制造有限公司。经查:驰普公司于2015年4月份以来,使用他人生产许可证编号组装生产风冷柴油机,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查获库存的风冷柴油机234台,根据武进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认证,该批柴油机货值金额总计20.325万元。驰普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列入目录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武进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驰普公司责令停止违法生产行为,没收非法生产的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举报,2015年9月,执法人员组织技术专家对环境检测机构江苏苏环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下称苏环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及原始记录等进行评审,认为苏环公司存在甲醛标准样品失效及检测过程未依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的问题。

  经查:2015年8月22日,苏环公司接受委托,对治理后的样板间进行室内空气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该报告封面印有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标志“CMA”,并加盖苏环公司检测报告专用章,但检测过程未依据GB/T18883-2002标准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出具检测数据、结果,且检测所使用的甲醛标准样品失效。苏环公司在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不能持续符合检验检测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情况下,擅自向社会出具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结果,且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失实,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第24条、第25条第1款之规定,苏州市质监局依法给予其罚款等行政处罚。

  2015年7月,执法人员对海门协翔实业有限公司的生产场所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现场成品库内有钢木质隔热防火门384樘。经对该批次产品随机抽样,检验结果显示: 样品不符合 GB 12955-2008标准中规定的甲级耐火性能要求。涉案货值金额为96.04万元。

  协翔公司生产不合格钢木质隔热防火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海门市市监局依法对协翔公司给予责令停止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根据杭州鸿雁电器有限公司申请,2016年3月15日,执法人员对浙大网新(淮安)科技园CDEF区的进户总断路器更换工程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正在使用鸿雁牌4340断路器,经杭州鸿雁电力电气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产品,执法人员依法采取扣押措施。

  经查,淮安市禹氏电器有限公司先购买鸿雁牌4300断路器,后应淮安浙大网新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对更换的总断路器要具备相应辅助功能要求,又随即购买正泰牌分励脱扣器,在工程现场进行加装。为了标示加装附件后的产品具有相应辅助功能,将“4300”更改为“4340”。至检查时,共改造安装了 25只断路器,其余5只未改造和安装。上述25只断路器货值金额2.86万元,无违法所得。

  淮安市禹氏电器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鸿雁牌4340断路器,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淮安市质监局依法对禹氏公司给予责令停止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假冒鸿雁牌4340断路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八、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案(主办单位:盐城市大丰区市场监管局)

  2016年6月,执法人员对大丰市海鲜馆使用的电梯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该处电梯处于使用运行状态,电梯轿厢内无检验合格标志。

  经查,该台电梯下检日期为2016年3月30日,品海园涉嫌使用超期未经检验的电梯(违法行为另案处理),江苏杭奥电梯工程有限公司为该台电梯的维保单位。杭奥公司开展电梯的维保工作依据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2016年1月至5月对上述电梯共维保过10次,其中2016年2月23日至3月14日(间隔为19天)、4月21日至5月14日(间隔为22天)的维保时间间隔超过半月。杭奥公司未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维保电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及TSG T5001-2009《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六条的规定。盐城市大丰区市监局依法给予杭奥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

  接举报,2016年6月1日,执法人员对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亭湖制梁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制梁场钢筋制作现场存有由南京江道有限公司供货、标注生产企业为“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的Ф12、Ф16热轧带肋钢筋,合计224.21吨。因涉嫌假冒,对该批钢材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2016年6月2日,经冷水江钢铁有限责任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产品,其产品质量证明书均为伪造。2016年6月7日,经国家工程复合材料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对现场扣押的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检验,检验结果符标准规定的要求。

  经查,南京江道有限公司销售至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亭湖制梁场的热轧带肋钢筋是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生产,南京江道有限公司擅自用网上购买的冷水江公司标牌,更换原扬州华航特钢有限公司的标牌,同时从网上下载修改并打印假冒产品质量证明书。

  南京江道有限公司销售以假充真、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伪造质量证明文件的热轧带肋钢筋,违反了《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五款的规定。盐城市质监局依法给予江城公司责令停止销售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以假充真的热轧带肋钢筋;没收现场剩余的伪造质量证明文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和以假充线吨;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2015年7月10日,泰州某工程有限公司一台门座式起重机在工作过程中整体倾覆,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2015年7月24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向江苏省人民政府请示经批复组织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工作。2015年11月20日,江苏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就事故调查情况向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请示。2015年12月3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作出同意事故结案的批复。2016年5月泰州市质监局对泰州某工程有限公司涉嫌使用门座式起重机发生较大事故案件予以立案。经查,该起事故直接原因是安全生产主管李某,无起重机指挥工资质,违章指挥。起重机司机王某,违反起重机操作规程和作业要求,在未确认起重力矩限制器是否有效的情况下,盲目听从李某指挥。间接原因是泰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缺乏安全教育和管理措施。泰州市质监局依法给予泰州某工程有限公司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