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2月27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对宣汉某医院进行现场检查,发现1台BIOBASE系列分立式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生产日期2018年7月,当事人于2018年8月23日购买,使用期限5年,已超过使用期限。
2024年1月30日,宣汉县市场监管局以该医院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使用单位不得经营、使用未依法注册或者备案、无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使用过期医疗器械,对当事机构作出行政处罚,没收BIOBASE系列分立式全自动化生化分析仪1台、没收违法所得4018元、罚款5万元。
检验科使用过期医疗器械被罚的案例已经是屡见不鲜,检验君过往也报道过很多,但是因为生化分析仪超过使用期限被罚的案例确实比较少见。
在监管部门长期的培训、检查、督促下,大多数检验科对试剂耗材已经建立起有效期管理意识,但对于医疗设备,大部分尚无有效期的概念,只要基本功能还在,就可以修修补补一直用下去的想法还是比较普遍的。
在2014年之前,医疗器械相关法规并未对医疗设备是否需要设置使用期限作出明确规定,仅有部分厂家对设备标注了使用期限,这使得使用单位和监管部门都很少关注设备的使用期限。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2014年后至今已修订3次,第一批按修订后的条例注册生产的医疗设备已经陆续到达使用期限。在今后的几年中,对使用单位进行医疗设备有效期限的培训和督查,将是监管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
当然近些年来,因为国产体外诊断行业的快速发展,检验科仪器设备的更新非常频繁,而且因为租赁、捐赠、投放设备等形式的存在,大多数检验科头疼的是仪器设备没有足够的空间放置,但医疗设备超期使用的问题还是需要引起检验人足够的重视。尤其是基层医疗机构检验科,这个问题的潜在风险更大。
其实,除了“使用超出寿命”的设备和直接使用过期试剂耗材外,以下几类行为均有可能涉嫌“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招致处罚,甚至不足百元的违规器械,会招致上万元的罚款。
2023年5月31日,毕节市市场监管局百里杜鹃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黔西市某卫生院开展检查时,在其化验空内发现过期医疗器械与非过期医疗器械混放。上述医疗器械中除欣舒测血红蛋白检测试纸与部分处于有效期医疗器械混放于办公桌上外,其余全部安装在近期正常使用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试剂盘内,均处于已开封使用状态。
2022年,市局执法人员对泸县太伏中心卫生院开展监督检查,在该院检验科采血窗口工作台第二抽屉内查见“一次性使用线 支,系过期医疗器械。
虽然涉案批次“一次性使用真空采血管”货值金额仅为31.20 元,当事人也为初犯,依然被处以20000元罚款。
还有一种情况也需要检验人注意,在医保的核查中,是否存在临近过期的试剂对应的临床检验项目,开具数量异常增加的情况,也是稽查人员重点关注的问题。
但对于检验科使用过期试剂而受到行政处罚的公示仍层出不穷,而且受到处罚的对象大都以民营医院、乡镇卫生院这类规模较小、等级不高的医疗机构为主,这与医院监管不严、重视不足,没有进行定期且及时的监察,检验人员或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脱不开关系。
因此身在由于规模小、等级不高、在管理方面可能会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的检验工作者们,更需要从自身的角度出发,更加谨慎对待检验试剂管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