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已经发生2年多了,浙江三一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三一装备)一直没对事故是不是因为质量问题造成的,给我们一个答复,给我们公司造成的巨大损失也始终没有进行赔偿。”6月17日,深圳丰泰风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下称丰泰风电)总经理胡文龙向指尖客户端投诉,称其公司以2448万元的价格分期付款购买的“三一”SCC8000A履带式起重机,在投入使用仅几个月时,就发生了倾覆事故,而对于事故原因和如何赔偿等问题,他们始终没有得到三一装备的明确答复。
据胡文龙介绍,2020年3月25日,丰泰风电以2448万元的价格,分期付款购买了三一装备生产的一台SCC8000A履带式起重机。2021年1月1日上午,这台履带式起重机在河南南阳市新野县一个风电项目的现场进行施工作业时,由于超起配重托盘人字架发生断裂,导致设备整体倾覆。根据胡文龙提供的现场图片,指尖客户端记者看到,事故发生时履带起重机的后部履带已经完全脱离地面,起重机百余米长的主臂砸落在田地里,并把一辆位于主臂下方的“汽车吊”砸中,且损毁严重。胡文龙称,“汽车吊”里当时也有施工人员,万幸的是,此次事故并没有造员伤亡。事故发生后,他们立即联系三一装备相关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置,与此同时也联系了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的检验员一同到现场进行检验。
2021年1月13日,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出具了鉴定报告,其结论显示:“分析(右侧人字架)1#断口是此次失效的断裂源,横向未熔合缺陷是主要原因,结构突变应力集中为次要原因。”
胡文龙称,事故发生后,三一装备一方派来了一位田姓的售后经理,对方表示需要把设备拉走进行检查。出于对“三一”品牌的信任,丰泰风电不但让对方把设备拉走了,而且仍然在继续支付每个月44万元左右的分期付款。但是又支付了7个月后,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他们才暂停了付款。胡文龙称由于此次事故,导致工期被延误,再租赁其他设备又增加了很多成本,此次事故给丰泰风电造成的直接和间接损失超过了3000万元。但是他们此后与三一装备多次协商索赔,对方态度始终不积极,甚至没有承认此次事故是由于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造成的。
在维权的过程中,丰泰风电发现当初购买履带式起重机的格式合同里,还存在很多“霸王条款”。在胡文龙提供的《产品买卖合同(直租)》中,指尖客户端记者看到,出卖人为昆山三辉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下称三辉机械),买受人为湖南中宏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丰泰风电为承租人。丰泰风电认为是“霸王条款”的是合同的第七条第三款“车辆/设备交付时检验合格的,应视为各项功能正常、不存在质量缺陷!交付后车辆、设备发生违章、交通事故或其他事故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还有第十三条的第三款:“任何情况下,本合同的一方都不对相对方的任何间接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对方的预期利益损失及对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等)承担责任,本合同的一方承担的最高损失赔偿责任以合同金额的10%为限。”
胡文龙介绍说,三辉机械是三一装备的代理商,他们此前也多次督促三辉机械协助解决问题,但是一直未果。6月19日下午,指尖客户端记者与三辉机械的法人李超取得了联系。李超表示,三一装备并没有对丰泰风电的这次事故不管不问,他们与丰泰风电协商此事不下有20次,但是由于丰泰风电提出的3000多万元的索赔金额太高,双方谈不拢,所以他们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此事。记者问:“那(三一装备)认定这次事故是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李超表示:“你不要管是不是产品质量问题,法律是公平公正的,不能你说多少是多少。”
记者又与曾到现场处理售后问题的田永启经理取得了联系,田经理表示自己并不是三一装备的售后人员,而是地方代理商负责售后的工作人员。这起事故是不是因为质量原因他不清楚,他建议记者联系三一装备的官方。但当记者向他询问应该联系三一装备的哪个部门时,田经理挂断了电线日,指尖客户端记者多次拨打三一装备的多部固定电线日,记者又拨打了“三一重工”的400客服热线,但是工作人员表示,只能帮记者联系到销售设备的地方代理商,无法提供三一装备相关部门的电话。
对于丰泰风电认为遭遇了“霸王条款”,辽宁若一律师事务所的李元律师表示,霸王条款本质上属于格式条款,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明确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对于此次事故给公司造成的损失,胡文龙称会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继续追讨。他现在最关心的是,出事故的这台履带式起重机的质量问题到底是偶发事件,还是同型号产品的“通病”,因为他们公司在2019年还购买了一台同型号的履带式起重机,他很担心,同型号的设备都存在“质量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