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以下简称大规范)于2023年5月23日发布,将于2024年1月1日实施。大规范在原有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92号)、《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含第1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明确起重机械有关名词术语含义的通知》(特设局函2020]47 号)等基础上,整合优化形成的起重机械综合性安全技术规范。大规范明确了起重机械的基本安全要求,补充了设计要求,优化了制造、改造、安装、修理和使用管理要求,进一步优化了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的检验程序、项目、内容和要求,以及常用术语含义等,为更好地指导和规范起重机械安全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和支撑。
在大规范形成前,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执行不同的技术规范,对同一设备检验项目安全技术要求不一致,可能出现型式试验合格的设备或监督检验合格的设备,在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的情况下,定期检验时不合格的现象,需要对设备进行整改,使用单位对此很难理解。
大规范实施后,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和型式试验对同一检验项目由于执行的同一技术规范,执行的同一检验标准,且监督检验项目基本涵盖了定期检验项目,在起重机械正常使用维护保养的情况下,一般不会出现监督检验合格而定期检验不合格的现象。
监督检验,是指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过程中,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自行检验和试验,并且合格,检验机构对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的自行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的过程。与《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含第 1 号修改单)中的定义:监督检验(以下简称监检),是指起重机械施工过程中,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核准的检验机构对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将监督检验由施工过程进行的强制性、验证性检验改为对检验和试验过程及结果进行监督确认。真正体现了监督检验的本质含义,监督检验的方式也发生根本变化,不在将施工监检项目分为A、B两类。大规范明确安装和修理单位应当对安装和修理作业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性能负责;检验机构对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和正确性负责;检验人员对检验结论负责。
使用单位对起重机械拆卸活动安全负责;塔式起重机的爬升(顶升)和附着作业,以及施工升降机的加节(顶升)和附着作业由使用单位对其安全负责;使用单位对安装起重机械的基础(含轨道)的质量和安全负责;不可拆分吊具纳入整机进行管理,可拆分吊具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使用单位应当对可拆分吊具和索具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对其进行日常检查、排查、检验、维护保养,必要时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其安全使用,并且对其安全使用负责;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在某一场所使用后,需要频繁地到其他使用地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包括不以整机形式转移、在转移前进行分拆、转移后重新安装(组装)的起重机械和以整机形式转移的起重机械。一般是指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及与其配套使用的门式起重机),或者履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铁路起重机,以及符合上述含义的其他起重机械。
可拆分吊具是指悬挂或者连接在不可拆分吊具之下,能够从不可拆分吊具上拆卸(含电气部分)的吊具。
将缆索式起重机定期检验周期由每2年1次,调整为每年1次;涉及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不在规定定期检验周期每年1次。
明确安装和修理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起重机指挥、起重机司机、焊接人员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对具有自动化功能的起重机械,在设计时需要根据起重机械的特点和使用环境,在设计文件中应当明确自动化功能带来的风险点,进行使用安全风险分析,并且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远程操纵时视频传输延时的安全要求,控制系统自行检查功能及系统通讯中断自动保护功能,故障检测与自动停止功能,同一空间多台起重机作业相互干涉及与障碍物发生碰撞的电子围栏或者防碰撞冗余保护措施,自动化吊具安全抓取自行检测及防碰撞措施,与安全相关的重要位置的冗余自行检测,控制系统权限管理功能,电磁兼容性的安全要求等。
增加了对采用永磁直驱电动机的起升机构和用钢绞线悬挂承载的液压提升装置作为起升机构的技术要求。
安全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5,对于架桥机安全制动器的安全系数不低于1.75;安全制动器应当装设手动释放装置;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升降或者倾倒的起升机构,装设有安全制动器时,卷筒轴承座不应当使用铸铁材料。
用于吊运熔融金属的升降或者倾倒的起升机构,额定起重量大于 40t 的起升机构,应当配置卷筒防坠支架,以防止在卷筒轴或者齿轮箱断裂的情况下起升卷筒掉落。
当起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75t时,吊运熔融金属的吊具应当采用固定式龙门钩。但对于炼钢用吊运熔融金属的吊具,均必须采用固定式龙门钩。
可以委托部分制造制造单位不得将整机全部委托生产;主要受力结构件需要委托生产时,制造单位应当委托给取得了相应许可子项目和级别起重机械许可证的制造单位进行加工,并且被委托单位应当是委托单位主要受力结构件加工的合格分供方。
监督检验取消了质量保证体系运行情况抽查检验项目和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项目表及施工监检项目分类。
将电站塔式起重机安装参数由1000t·m以上调整为315t·m以上,与普通塔式起重机要求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的参数一致,将电站塔式起重机安装参数由1000t·m以上调整为315t·m以上;吊运熔融金属的通用桥式起重机纳入冶金起重机管理,并规定额定起重量大于10t以上要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明确起重机械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是起重机械电气控制系统的一部分,非独立产品,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不在独立成篇,将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检验项目分解到C3.11、C4.2、C4.9项目条款中。
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超大型起重机不允许在非许可的现场制造。改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改造起重机械;
大规范本规程发布之前,已经出厂在用的大于10t的冶金桥式起重机,在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程的要求加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
对于双小车不用于抬吊作业的起重机,其额定起重量是指较大小车的起重量;对于双小车抬吊作业的起重机,当两小车起重量相等时,额定起重量为单小车起重量的2倍;当两小车起重量不相等时,额定起重量为较小小车起重量的2倍与较大小车起重量之中的最大值;对于多小车抬吊作业的起重机以此类推。
改造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本规程规定的监督检验项目由取得甲类检验机构A1级或者A2级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实施相应的监督检验。
起重机械吊具分为不可拆分吊具与可拆分吊具,包括吊钩、集装箱吊具、抓斗、起重电磁铁、真空吸盘、夹钳等,补充完善集装箱吊具、抓斗、起重电磁铁、真空吸盘、夹钳相关技术要求。
如:对垂直循环类机械式停车设备,额定载荷试验方法为在每个载车板上都装有额定载荷的工况下,试验次数不少于正、反转各3次;对履带起重机额定载荷试验提出如下要求:(1)最短工作主臂在相应工作幅度时,起吊最大起重量;(2)最短工作主臂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3)最长主臂分别在最小和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4)最长主臂+最短副臂组合的臂架仰角下,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5)最长主臂+最长副臂组合的臂架仰角下,在最大工作幅度时,起吊相应额定起重量;(6)具有超起机构的履带起重机,应当按照本条第(1)~(5)项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试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试验很难实现。
取消了每4年一次的安全保护装置与型式试验证书覆盖范围一致性核查要求,安全保护装置型式试验证书终生有效。
因大规范是对《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桥式起重机》(TSG Q0002—2008)、《起重机械型式试验规则》 (TSG Q7002—2019)、《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修理监督检验规则》(TSG Q7016—2016, 含第 1 号修改单)、《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TSG Q7015—2016)技术规范的优化整合,整合后的大规范对同一检验项目,不管是型式试验还是监督检验、定期检验都采用大规范的技术要求进行检验或型式试验,并用同一判定标准和检验条件。随着起重机械大型化发展,有些整机(样机)的型式试验在型式试验机构的试验场所进行,或在制造单位试验场地进行问题不大;但监督检验在使用单位现场进行就面临各种问题,如现在大型履带式起重机可以起吊4000多吨,又要进行多种工况进行试验,使用现场场地基础、试验发明等很难满足试验条件,落实中会面临严峻考验。
检验依据条款不具体、明确。如检验要求出现“符合相关产品标准和设计文件要求”,而安装监督检验时并不需要对制造单位的设计文件进行审查,对制造单位也没有提出要提供设计文件的规定,所以检验人员可能对个别项目无所适从。
个别规范项目很难实施。如大规范要求:“机械式停车设备应当装设超载限制器”,而在以前的机械式停车标准中,仅仅要求汽车专用升降机这类机械式停车设备安装超载保护,八类机械式停车设备不需要安装超载限制器。考虑到机械式停车设备的拥有量,这个工作量非常巨大,而且有些车库技术上很难有效实施。
如:大规范中出现:主要技术参数、主要技术性能参数、主要性能参数、参数、主参数、主要参数、性能参数等;如:工作机构、主要工作机构、主要机构;如:主要零部件、工作机构部件、零部件、主要部件等。
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1.34H(注 2-7);
在额定载荷作用下,塔式起重机起重臂根部连接处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1.34H/%(注 2-7);
面内垂直于臂架轴线方向的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1LC2/100 ,单位是米(m)(注 2-9)
臂架头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07LC2;当 LC≥ 45m 时,式中系数 0.07 取值为 0.1~0.15。
臂架头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静位移应当不大于0.07LC2/100,单位是(m);当 LC≥ 45m 时,式中系数 0.07 取值为 0.1~0.15。
铁路起重机底架刚度;臂架端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侧向)静位移应当不大于 0.07(LC/100)2。
铁路起重机臂架刚度;臂架端部在回转平面内的水平(侧向)静位移应当不大于 0.07LC2/100,单位是米(m)。
曳引式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的悬挂钢丝绳,采用 3 根或者 3 根以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2,采用两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6;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8。
曳引式人货两用施工升降机吊笼和对重的悬挂钢丝绳,采用 3 根或者 3 根以上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2,采用两根钢丝绳的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16;曳引式货用施工升降机悬挂钢丝绳安全系数应当不小于 8。
在空载的条件下,改变起重机械的幅度,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且显示幅度状况和数值;同时按照 GB/T 28264—2017《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 7.3.5 条的方法对起重量的综合误差进行验证,其误差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在空载的条件下,改变起重机械的幅度,系统应当实时记录并且显示幅度状况和数值;同时按照 GB/T 28264—2017《起重机械 安全监控管理系统》中 7.3.5 条的方法对幅度的综合误差进行验证,其误差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规定。
监督检验和首次检验时,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应当按照本附件C4.2~ C4.5 条、C4.9 条的项目和要求进行试验;安装、改造、重大修理单位进行试验时,检验人员在试验现场进行现场监督,并且对试验结果进行确认,必要时进行检查和测量;
(1)安装单位在起重机械安装前(包括实施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应当向设备安装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9)对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更换使用地后,涉及重新安装的,使用单位应当向使用所在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安装告知。
(3)对于首次检验的起重机械,无论是使用单位自行安装或者委托安装单位进行安装,均由使用单位办理安装告知手续。
以上是本人学习《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程》(TSG51—2023)一点体会,由于水平有限,难免存在认识不足,本文仅供参考,最终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颁布的相关实施文件和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