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新疆伊宁市一台徐州重型机械厂制造的QY-16、16吨汽车起重机,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连续两次出现高压管爆管漏油、支腿迅速倾斜事故。其中一次在吊装作业中,因支腿迅速下沉,该起重机稳定性遭到破坏,险些造成翻车。
接到客户投诉,我们经过分析决定用排查法进行检查,查找原因:一是通过观察该车支腿、液压锁工作均正常,无渗油、漏油异常现象,闭锁性能良好。因此,我们排除了液压锁的问题。二是我们检查了液压油和液压管路、接头等元件,油质也良好。另外,该车使用时间较短,各元件均无异常现象。因此,我们也排除了液压油和液压管路可能存在的问题。最后,我们按照《流动式起重机监督检验规程》的内容对该车进行了空载试验:即基本臂伸缩,最长主臂回转,支腿水平伸缩和垂直伸缩,吊臂从最大仰角变到最小仰角。对每一个工况进行重复动作,进行比较观察。但是均无漏油、噪音等异常情况。就在最后收车的时候,我们发现了一个细小的异常现象,就是该车支腿水平伸缩速度有些快,我们对此产生疑问?随即我们找来另外一辆同型号徐州16吨流动式起重机,进行支腿伸缩试验,并与该车进行比较,通过比较我们进一步证实该车支腿水平伸缩速度不正常。经过测定该车液压油实际压力远大于额定压力195kg/cm2。我们随即对安全装置——溢流阀进行检查,结果发现该车溢流阀的顶芯调在最高压力位置,同时测到水平支腿液压油压力超过了110%的安全界线。到此,我们终于确定了该车爆管漏油,险些造成翻车事故的直接原因。经再三询问,得知该车在一修理部保养时,修理工擅自对溢流阀进行了调整,而这一小小的误操作行为,为以后的起重作业埋下了重大事故隐患。后在我们的监督下,专业人员对该起重机溢流阀重新进行了调整,额定压力恢复到正常范围,使该起重机至今作业正常。
一是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流动式起重机属于特种危险设备,对它的维修保养状况及维修单位的资质情况,质监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其作业行为,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五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特种设备产品出厂时必须有当地质监部门出具的《监督检验合格证》。而目前我们检测过的流动式起重机均未见监督检验证明文件。对此,质监部门应本着对用户服务的态度,担当起属于自己的职责,真正实现为用户服务的承诺。
二是溢流阀属于安全部件,不能随意拆卸,也不能随意调整。国家标准《液压系统通用技术条件》规定,液压系统应有防止过载和液压冲击的安全装置,安全溢流阀的调整压力不得大于系统工作压力的110%。同时流动式起重机(产品)出厂时已调整为相对固定的值,用户在使用中不能擅自调整压力,如要调整也必须在有资质的单位进行。
三是目前国内生产的流动式起重机(有徐州重工、长江吊、莆沅等)在液压回路设计中,垂直支腿油缸安装有双向液压锁;而水平支腿伸缩油缸均没有安装液压锁,虽然水平支腿油缸液压管出现爆管、漏油等危险状态的可能性极少,但从使用者的安全角度考虑,制造单位此举可否认为是设计方面的缺陷?
四是此事故也给了我们检验单位深刻提示:今后遇到此类问题,作为检验人员应注意观察每一个细节,正确地判断和认定起重机存在的问题和缺陷。这一点对检验人员在检验工作中发现问题是非常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