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横渡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吴拥军当事人以2180元/年的价格租用阿里巴巴网站,对其销售的产品进行宣传。2020年5月份,当事人将涉案圆领短袖在其租用的阿里巴巴网站上上架,在实际面料的棉含量只有93.8%的情况下,配有“全棉,面料:95%棉 5%氨纶”等宣传广告。至案发,上述宣传广告依旧存在于其经营的网站上。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觉履行
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日租用位于如皋市白蒲镇邓杨居6组的店面,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对外从事电动车销售经营。2020年12月初,当事人从不知名的车贩子处,以35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电动车一辆,并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检查现场,当事人未能提供上述电动车的CCC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等资料。至2020年12月16日案发,上述电动车未及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觉履行
案涉起重机由当事人从河南省恒远起重机械集团有限公司购置,安装在如皋市白蒲镇松杨社区17组36号的厂房内,设备型号:LH32/10-16.4A3,产品编号:09122109。
2016年7月7日,案涉起重机经江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定期检验合格,出具的《起重机械定期(首检)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T-QD(4190)-2016-50788),记载的下次定期检验日期为2018年07月。至案发,案涉起重机未再经过定期检验。2019年10月10日,南通众骏汽车车厢制造有限公司设立人陈云亮、李进承租案涉厂房及附属起重机,开始从事集装箱生产经营活动。南通众骏汽车车厢制造有限公司在成立后,于2020年2月27日与当事人订立租赁合同,约定厂房租赁期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10日,厂房租金每年十万元,但未明确案涉起重机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的责任方以及租金。
南通瑞普活性炭过滤材料有限公司丁艳伟当事人于2020年01月07日与南通讯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确认书,租用阿里巴巴的网站销售活性炭纤维毡,自己提供内容,委托南通讯博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设计阿里巴巴网店,在没有任何事实依据的情况下,在产品详情页中,描述如下:“优质供应 超级活性炭纤维毡3mm 净水用活性炭纤维毡 回收利用”。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觉履行
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陈坤案涉枸杞糯米酒系由原酒、水、枸杞浸提液、果葡糖浆勾兑而成。当事人通过案涉网店网页,以文字、图片的形式推销该产品,其中含有的 “纯粮酿造”字样与产品真实属性不符。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觉履行
南通水绘园酒业有限公司陈坤2020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来到当事人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案涉批次糯米陈酿已无库存。执法人员在成品仓库内发现当事人于2020年10月21日生产的糯米陈酿黄酒100箱,该食品标签含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语。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当事人于2020年11月底租用位于如皋市白蒲镇文峰居4组的店面,在未领取营业执照的前提下,于2020年12月8日对外从事电动车销售。2020年11月底,当事人从推销的路人处,以3000元/辆的价格购进了“丽驰”牌电动车及“小鸟”牌电动车各一辆,并置于其经营场所对外销售。至2020年12月16日案发,上述两辆电动车均未及销售,故违法所得为0元。因当事人无法提供购进凭证,故货值金额按当事人的口述进价计算为6000元。另查,当事人不能向本局提供上述“丽驰”牌电动车的CCC认证标志及车辆一致性证书。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自觉履行
如皋市白蒲镇跃龙酒厂吴季娟2019年11月9日,当事人生产案涉批次富源米酒共计50箱,每箱40袋,食品标签均含有:“产品名称:露酒,净含量:380mL,执行标准:Q/RGBP 0001S,酒精度:9.0%vol±1°,生产许可证编号:SC175,保质期:一年,贮存条件:常温、密封、遮光贮存。本品选用优质上等原料传统配方,特制酿造、香醇可口,常饮消除疲劳,抗寒祛湿有益健康,舒筋活血”等字样。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南通众骏汽车车厢制造有限公司陈云亮2020年9月22日,本局执法人员来到当事人住所进行检查,在生产车间南门口发现一辆内燃平衡重式叉车,车身铭牌上标注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产品编号:8,额定起重量:3000kg,龙工(上海)叉车有限公司”等字样,一名工人正在驾驶该叉车搬运金属件。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该叉车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如皋市丽姐餐饮店章丽丽当事人在抖音平台上开有网店,当事人在网店上对外销售散装熟驴肉。当事人网店产品宣传图片中产品的标签上标有“生产许可证号:SC667”,且当事人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自觉履行
如皋瑞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顾锦宏当事人从2016年起,在其经营场所使用一辆铭牌上有:“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规格:CPCD35-AG2、额定起重量:3500kg、最大起升高度起重量:3500kg、杭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字样的叉车进行作业,至2020年11月2日我局检查案发,上述叉车未经检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自觉履行
2018年6月至2019年8月,当事人自马美兰、裴佳佳、裴佳男(三人均已被追究刑事责任)处购进“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洋河”优质大曲等白酒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涉案白酒均系马美兰、裴佳佳、裴佳男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采用以低档白酒灌装到高档酒酒瓶的方式所生产,均系侵犯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履行
如皋市皋城烟酒商行张勇2018年9月至2019年8月,当事人自马美兰、裴佳佳(均已追究刑事责任)处购进“梦之蓝”(M3)、“梦之蓝”(M6)、“五粮液”白酒用于销售,当事人购进用于销售的涉案白酒均系马美兰、裴佳佳未经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授权许可,采用以低档白酒灌装进高档酒酒瓶的方式所生产,均系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没收非法财物、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自觉履行
如皋市陈钢电动车经营部陈钢当事人于2020年11月购入一辆翰驰牌四轮电动车放在经营场所用于销售,该车为左右四门设计封闭式车厢,所附说明书上标有“山东金创车业有限公司”字样,合格证上标有“单县金创车业有限公司”及“符合观光车型式实验细则的要求”字样。当事人销售的涉案车辆属于列入中国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本局在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上未查询到上述公司的获证信息,当事人销售了未经认证的列入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的产品。罚款、吊销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自觉履行
涉案一台电子秤系当事人2020年购买后在其经营场所投入使用,用于当事人日常经营的豆粕、玉米等饲料的贸易结算。这台电子秤截止案发之日未经强制检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自觉履行
南通好又多超市如皋鞠庄加盟店苏爱芹当事人购买了一台条码打印计价秤后放在超市内使用,秤身的铭牌上标有“TM-15Aa型条码打印计价秤,最大称重:15kg,检定分度值:5g,最小称重:100g,标准代号:GB/T 7722-2005,上海大华电子秤厂”等字样,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情况下用于超市内蔬菜销售时称重、结算,经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觉履行
如皋市佳悦休闲食品店沈小芳当事人于2018年05月份自如城购买了一台电子计价秤后放在店内收银台上使用,秤身的铭牌上标有“型号:PR PLUS电子计价秤、最大秤量6/16kg、最小秤量40g、出厂编号:171081289、制造商:上海凯士电子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上海市松江区新桥卖新公路1077号、制造日期:2017.10”等字样,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情况下用于店内预包装食品销售时称重、结算,经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觉履行
如皋市飘香阁餐厅周平英当事人于2017年11月06日领取名称为如皋市步建餐厅的营业执照、于2017年12月20日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在白蒲镇林梓社区高阳中路12号开始从事餐饮服务。2020年7月20日,当事人变更营业执照地址在如皋市丁堰镇丁新东路9号从事餐饮服务,于2020年8月20日开始经营,截止本案调查终结,当事人变更住所后从事餐饮服务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餐饮服务的货值金额共计5080元,违法所得5080元。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自觉履行
南通文峰超市如皋新丁西加盟店秦建忠2020年09月24日,当事人购进5.59kg案涉芹菜,以5.96元/kg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日,本局依法抽检案涉芹菜;截至2020年09月24日,当事人经营的案涉芹菜全部销售完毕。2020年10月23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不合格检验报告,截至2020年11月04日当事人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觉履行
如皋市文子卤菜店周后文当事人2020年03月份自“丁堰曹记秤店”购买了一台电子计价秤后放在店内柜台上使用,在无检定合格印证的情况下用于店内散装熟食销售时称重、结算,经本局责令改正后,当事人逾期未改正。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觉履行
如皋市怡美家食品店蒋爱莲涉案两台电子秤系当事人自2020年8月开始在其店内投入使用,用于当事人日常的贸易结算。这两台电子秤截止案发之日未经强制检定。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违法行为处罚细则》自觉履行
如皋市百家好超市夏爱华当事人领有营业执照,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2020年9月初,当事人从如皋周边收购卷烟在如皋市宁海路88号经营场所内销售,至2020年9月10日如皋市烟草专卖局检查时,店内卷烟共计24个品种,143条,经如皋市烟草专卖局核价,总价为31435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自觉履行
当事人自2020年10月份开始,自油罐车驾驶员处购买柴油3吨,存放于自己家中的储油罐和储油桶内,一部分用于加注于自家车辆上,一部分在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情况下,利用装有简易加油装置的厢式货车进行流动零售经营柴油。当事人加油车上剩有700L柴油未及销售,我局检查人员对剩余的700L柴油进行了现场抽样,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进行质量分析,经检验,润滑性项目不符合GB 19147-2016+GB 19147-2016/XG1-2018车用柴油国六规定要求,检验结果不合格,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自觉履行
南通甜香园食品有限公司白俊2020年3月22日,当事人生产了50袋丹士利海苔麻花休闲食品(油炸类),其中10袋以8元/袋的价格销售给通州区银润购物广场。2020年7月27日,南通市通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通州区银润购物广场货架上的3袋丹士利海苔麻花休闲食品(油炸类)抽样检验,2020年8月17日,南通市通州区综合检验检测中心出具的编号为No:2020spwc0680《检验报告》,上述休闲食品(油炸类)经抽样检。